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1997年,菲律宾颁布《知识产权法》(第8293号共和国法案),并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知识产权的执法单位有菲律宾贸工部、知识产权办公室和音像法规委员会。 菲律宾是下列国家知识产权条约的签字国:《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48年布鲁塞尔版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斯本修正案)》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侵权出发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情节较轻时,可由上述执法单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000至10万比索)、吊销执照等。情节较重时(指损失超过20万比索),可由当事人提起司法诉讼,由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裁决,给以刑事处罚。菲律宾贸工部负责受理侵权投诉,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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