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法律
根据菲律宾1987年《宪法》和1980年《司法重组法》,菲律宾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全国法院体系分为四级: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司法机构,其下依次为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城市法院(或城市巡回法院)。在南部穆斯林地区,设有伊斯兰教巡回法院、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另外,菲律宾还设有专门的税务上诉法院。此外,依照《菲律宾仲裁法》(第876号共和国法案),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事先合同约定或事后双方统一的方式提起仲裁。
表5-7:菲律宾全国法院体系
法院体系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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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司法机构 |
上诉法院 | 上诉法院除可对下降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外,也可对准司法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土地注册局等)的裁决提起上诉。 |
地区法院 | 地区法院受理诉讼请求赔偿额超过1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20万比索)或诉讼标的物价值超过2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50万比索)的民事案件,不服城市法院或地区法院的判决可上诉至上诉法院,直至最高法院。 |
城市法院(或城市巡回法院) | 城市法院(或城市巡回法院)受理诉讼请求赔偿额为1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20万比索)以内,或诉讼标的物价值为20万比索(在大马尼拉地区为50万比索)以内的民事案件。 |